在接到县长信箱的转交后,我镇多次对诉求人做工作,但一直做不通。事情概况如下:诉求人在滑坡区内有一套红砖房,即2006年平和发大水后修建的,还有一些土砖房,土砖房只是一些牛栏、茅厕等杂屋。2016年,诉求人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月梅村与土桥村交界地方,小地名为水上,新建了一套易地扶贫搬迁房屋,获得了2万元/人共8万元的补助款,2017年完工。月梅村地质灾害点搬迁拆除了房子后,可享受5万元/人的补助款,诉求人也可享受,资金尚未到位。根据相关政策,新建房屋必须拆除旧房,何况诉求人享受了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点共13万元的补助款,且在拆除时,我镇是最后对他的房屋进行拆除,诉求人当时在现场。且在拆除前,签定了拆除合同,诉求人知道要拆除的房屋包括他的那套红砖房和牛栏、茅厕等杂屋,诉求人所说的情况不属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