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专栏 > 助力促改革 > “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 权力清单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权力清单
来源: 信息化办 日期:2017年11月20日 17:46 作者: (双击滚屏)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单位意见 备注
001 机动车注册、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1号)
002 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申批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六条: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2号)
003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3号)
004 机动车驾驶证增驾许可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第二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5号)
005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工程建设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6号)
006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7号)
007 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的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七条:建设、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项目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宜章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宜政发[2014]118号)
008 停车场使用或改变用途审批 行政许可 《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统筹考虑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09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许可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七十二: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县级大队对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核盖章,由市交警支队核发。
010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2年公安部令第123号)第二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与《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办理》合并,我队只能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办理。
011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违法行为情形:8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2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7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3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情形:6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4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5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超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6 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3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7 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8 对货运机动车超客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19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3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0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3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1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3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2 对机动车行驶超速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情形5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3 对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行为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4 对使用作废的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情形:2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5 对采取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回补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情形:2种)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
026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