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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公安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

bet365网站打不开 www.www.xayxmm.com 2017-02-23 11:49:19 来源: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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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各种应公开的项目

1、接处警工作流程图

2、办理行政案件流程图

3、办理刑事案件流程图

4、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流程图

5、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流程图

6、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三、《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局

办理条件

一、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选址、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和住宿人员财物保管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规定;

三、有安全保卫机构或者安全保卫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安全保卫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从业人员名录;

二、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标明房间号、服务台、安全和消防监控设备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况的旅馆内部平面图;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四、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和停水、停电、治安案件等事件应急方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并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119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符合全市公章刻制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

二、刻制的公章经抽样检测符合公安部《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要求;

三、企业承诺进入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省公安厅确定的系统软件及印章压缩正版软件;

四、申请人对经营场所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经营场所符合安全与消防规定,使用面积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位置固定,制作间与营业门面相对分离;

五、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内部保卫负责人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备足够数量的计算机制章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运用计算机刻制、储存、管理、查询、比对印章;

七、具备保证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专用设施以及专职人员;

八、建立健全了公章承接验证登记、制作保管交货、信息录入、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等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当写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处所、经营范围、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办厂可行性分析等内容);

二、市公安局制发的《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表》;

三、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印章质量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检验报告;

四、企业限期进入全省印章业治安管理系统安装有关软件的承诺书;

五、企业法人代表常住户口或居民身份证(查验原件复印件存档);

六、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证明其无诈骗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违法犯罪记录;

七、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专职保卫人员、主要技术人员简历(附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

八、企业经营场所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九、企业主要计算机制章设备、安全设施清单;

十、企业制定的各项治安管理规章制度;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认为有必要时可实地核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件,将行政许可结果报省公安厅备案并告知企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5-376338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8、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四)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三、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必须有本地常住户口或在本地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居住登记;

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五、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律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二、发动、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公民的本地常住证明材料或居住证明材料;

三、负责人的完全行为能力人证明和无正在服刑、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出具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场地、线路进行审核勘察;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并应当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的二日前送达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119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9、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证;

二、工商、文化等部门的许可文件;

三、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

五、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六、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形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报材料、场地进行审核;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1195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10、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枪支配置范围的规定;

二、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具备保管和使用枪支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规章制度。

申请材料

一、本人或单位的申请报告;

二、《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

三、发生枪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5-376338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民主东路

11、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符合依法配置民用枪支弹药的主体资格;

二、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有明确的枪支弹药管理责任制度和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

三、配置枪支弹药的个人掌握枪支弹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申请材料

一、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

二、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提供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

三、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四、发生枪支弹药被盗抢的应急预案。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核发证件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五、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12、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核发

办理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一)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二)购买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三)购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一)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范围必须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其经营范围具有危险货物1类1项即爆炸物品的运输资格;

(三)运输的品种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规定范围内;

(四)由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五)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申请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

(一)《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四)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五)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五)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一、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核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13、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

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五、需要存储剧毒化学品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存储方式、方法以及存储数量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民主东路

14、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通过道路运输除核反应堆乏燃料以外的其他放射性物品的;

二、启运地为宜章县行政区域内;

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托运人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托运人编制的运输说明书(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三、托运一类放射性物品的由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证明材料、报启运地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四、托运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编制的辐射监测报告;

五、承运人已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押运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民主路

1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运达地为宜章县行政区域内;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八、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民主路

1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三、《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二、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为宜章县行政区域内;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条件。

申请材料

一、《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四、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 行驶路线跨越本县(市、区)的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行驶路线跨越本地(市、州)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512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宜章县文明北路

17、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办理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具备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法有效的资质;

(二)经批准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批量使用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

申请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件;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

许可期限(有效期)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14422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宜章县文明南路

18、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办理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二、《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决定机构

一、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宜章县公安局

二、Ⅲ、Ⅳ、Ⅴ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大型焰火燃放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二、举办Ⅰ级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应雇请具有甲级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企业实施举办Ⅱ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雇请具有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企业实施,举办Ⅲ、Ⅳ、Ⅴ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雇请甲、乙、丙级资质的大型焰火燃放企业实施;

三、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应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申请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由省公安厅认证的安全评估机构对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

1、初审

(1)岗位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

②提出初审意见。

2、复审

(1)岗位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①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组织实地核查;

②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二)Ⅲ、Ⅳ、Ⅴ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组织实地核查;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1. Ⅰ、Ⅱ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

2. Ⅲ、Ⅳ、Ⅴ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26333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矿业治安管理大队:宜章县民主东路

19、保安员证核发

办理依据

一、《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国家安全保卫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

二、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

三、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

四、没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申请材料

一、《湖南省保安员考试报名表》、《宜章县公安局核发保安员证审批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书;

三、留存指纹和数码照片目前,指纹采集采用油墨捺印、数码照片由本人提交五张1寸彩色正面照片待条件具备后,将适时分别改为活体捺印、现场采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考试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考试要求组织保安员资格考试;

2. 根据考生的考分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及理由。

四、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考试成绩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五、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员证》,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湖南保安管理信息系统网上予以公示;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按湖南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依据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12]96号文件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5-376338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章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2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和消防安全审核

办理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国家安全保卫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一、初次申请

(一)申办报告;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资料

(五)网吧结构拓扑图

(六)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七)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八)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九)《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消防安全意见书;

(四)电信部门出具的固定IP地址证明;

(五)《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六)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三、变更计算机数量

(一)网吧业主申请变更报告;

(二)网吧结构拓扑图;

(三)《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合格证》;

(四)已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现场踏勘。

(二)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5-376338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

工程验收(需省公安厅审批的除外)

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三、《湖南省贯彻<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意见》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规定》(GA745—2008)、《银行金库》(JR/T0003-2000)、《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1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16676—1996)、《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条件

申请材料

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工程验收)表》;

二、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四、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五、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六、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八、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九、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第一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组织5名或7名专家对现场进行勘查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并由专家组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3.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专家意见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施工通知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第二部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同时审查金融机构是否为经前列程序方案审查后准予施工的;审查是否为工程竣工后申请验收。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 组织5名或7名专家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工程是否符合《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并由专家组提出验收审查意见;

3. 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专家组意见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一、上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执法规范化考评范围,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现场督察。

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投诉电话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电话:110)

查询电话

宜章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 值班电话0735-371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执行。

办公时间

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令)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夏令)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宜章县玉溪街1号

24、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事项名称

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受理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决定机构

宜章县公安局

办理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在城市道路两侧增设或者封闭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通道、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四、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工程项目名称、工期、地点、范围)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

二、施工组织方案;

三、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及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于交通组织方案的审批批文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提供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影响的调查分析材料以及需采取的辅助交通措施书面材料;

四、对于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人员协助交警部门疏导交通的项目还应提供聘请人员的相关协议;

五、涉及到交通标志、标线、电子警察、电视监控等设施需调整、迁改、新增的应提供交通管理设施施工或迁改合同文件;

六、涉及到公交线路、站点调整的应提供公交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七、涉及到市政道路或绿化带临时占用、调整的应提供市城管局的书面意见;

八、涉及到电力、电信、供水、排水和燃气等各类管线迁改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九、相关图纸:申请项目的平面示意图、施工地段现状交通设施示意图、施工期间配套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设置图、施工围挡区域平面布局图等。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 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

(二)现场查勘: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现场查勘施工范围是否与有关部门批准的地点一致呈报的施工情况是否基本属实;

(2)现场查勘施工组织方案是否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的要求;

(3)现场查勘拟采取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结束恢复道路原状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4)提出现场查勘意见。

(三)复审

1. 岗位责任人:

2. 岗位职责及权限:

(1)组织相关人员讨论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现场查勘意见进行审核;

(2)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2. 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 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 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许可文书,及时通知领取;

3. 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 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办理期限

对一般道路的施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城市主、次干道、特殊交通复杂路段的施工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监督检查

宜章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735-3729762)

宜章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735-3763388)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

办公时间及办公地址

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夏令: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

二、办公地址

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宜章县文明北路


附件二:             县级公安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护照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首次申请、原证件失效重新申请、换发以及因损毁、被盗补发每证200元丢失补发每证400元,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

往来港澳通行证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2、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

每证100元往来港澳签注一次有效每件20元,二次有效每件40元短期多次有效签注(不超过一年)每件10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5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00元,长期多次有效签注(不含三年)每件300元。

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每本收费50元。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每证30元每项签注20元。

台湾居民定居证核发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

每证人民币50元。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长沙地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每证10元。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湖南省内其他州)

1、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服务收费的函(湘价函[2009]43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

除办证工本费(首次办证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证件40元/证)外,另加收异地办证服务费25元/证。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

1、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8]63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每证8元。


附件三:

公安派出所受理报警求助工作程序

一、受理报警案件的范围及处理

(一)受理报警的种类

1. 群众对民警的当面报警或直接电话报警;

2. 群众直接到值班室或值勤岗亭的报警;

3. 上级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处警指令。

(二)警情处理

1. 热情受理快速了解警情。

对前来报警的群众要热情接待围绕七要素即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法、何果来询问,迅速、准确了解基本案情。

2. 迅速赶赴现场在接到城区应在5分钟,郊区应在15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农村应尽快赶到现场处警指令后,对案(事)件现场进行保护使其免遭人为因素或自然条件下的破坏,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同时,迅速将在现场的案犯或逃离现场不久的违法犯罪人员抓获。

3. 立即了解情况作出先期处置。

(1)处置正在发生的一般违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治安事件、轻微刑事案件民警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措施平息和控制事态发展抓获案犯或肇事者。对违法人员和肇事者的行为依法可给予当场处罚的可直接进行当场处罚。

(2)处置正在发生的暴力性、突发性案件到达现场的民警应迅速制止犯罪和侵害行为,排除危险性防止事态扩大,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保护范围用警戒线、带或其他可利用的物品来圈定现场保护范围,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严防围观群众抚摸、移动现场物品,以免破坏现场痕迹物证。

(4)对现场的痕迹、物体作好定位标记应及时用粉笔将现场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体的位置作好定位标记,力争全面无遗漏。

(5)维护现场秩序疏散围观群众和与案件无关的滞留车辆。在必须实施交通管制措施时指挥人、车绕道通行,维护好现场及周围的秩序。

4. 及时请示汇报。

随时将在现场了解到的确切情况及时汇报给指挥部门以便指挥部门了解情况,把握战机、果断决策、及时调度指挥同时现场的民警也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向指挥中心发出请求支援配合的要求以确保任务能顺利完成。遇有下列情况应当立即请示汇报:

(1)发现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产生重大人身伤亡和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

(2)已经发生了严重后果的重大案(事)件。

(3)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型刑事犯罪行为或流氓骚扰斗殴等重大治安案件。

(4)正在发生的严重治安灾害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5)有违法犯罪分子逃离现场的。

(7)先期处置人员明显力量薄弱、警力不足需要增援。

5. 快速采取相应措施。

(1)搞好现场保护。

(2)对生命危急人员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组织力量送就近医院抢救。

(3)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措施布置专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严防其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的情况发生对被暂时控制起来的嫌疑人,要立即向上级机关报告后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4)对治安灾害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6. 注意保全证据。

(1)实施现场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保护确保痕迹物证被保全的安全系数增大。

(2)明确保护重点以痕迹物证为保护重点,防止痕迹物证人为破坏和自然毁坏。

(3)严禁移动物品。

7. 防止发生危害。

(1)搞好自身安全防范防止犯罪分子的报复和袭击。

(2)合理使用武器、警械根据处警所处环境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以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人民群众安全和自身安全。

(3)制服犯罪嫌疑人消除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二、受理求助的范围及处理

(一)受理求助的范围。

1. 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2. 老人、儿童、弱智人员、聋哑人员、精神疾病患者等行为能力、辨别能力差的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3. 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的;

4. 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生活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

5. 各种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险情需要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

6. 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二)求助处理。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内的紧急求助应全力排除险情,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求助处理困难的,应及时向上级指挥机关报告请求增援。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紧急求助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应部门或者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置时,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

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非紧急求助可以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求助,或者直接转告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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