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行动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安置与补偿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责任追究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应对,整合资源、协同作战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安监局、省政府新闻办、省电力公司、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监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湖南省总队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指挥部
负责全省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灭火救援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行动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省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湘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负责善后工作。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承担组建省级灭火救援专家组,并负责统一调度;承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
省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收集、综合分析全省各类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建议;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加强灭火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
省发改委 负责将全省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协调火灾事故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参与组织火灾事故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省民政厅 负责对因火灾事故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家庭,按政策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省财政厅 负责协调各级财政部门保障预防火灾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省环保厅 负责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研判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做好预防火灾和灭火救援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火灾事故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 依法牵头对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向国务院安委办报送火灾事故信息。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省电力公司 负责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
省气象局 负责为灭火救援提供有关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组织、协调省内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灭火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湖南保监局 组织、指导、协调保险机构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对遇难、受伤人员进行保险理赔工作。
省军区战备建设局 负责及时协调驻湘部队,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灭火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2.3 专家组
省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参与、指导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省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2.4 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按照属地原则,由事发地县市区或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组。
灭火救援组 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医疗救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
专家技术组 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技术支持和救治受伤人员。
现场警戒组 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 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预防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作战指挥中心(含消防大、中队通信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119接警调度台通过各种形式受理群众或单位对火灾和其他灾害报警,或者根据上级消防部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调集指令,及时、科学调派力量赶赴现场处置,全面、准确收集警情信息,实时、有效地辅助决策指挥。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
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灾和火灾隐患,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3.2 预警预防行动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各类专业救援队伍要加强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
3.3 信息报告
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接到报警后,按照火灾分级标准和相关报告要求,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信息,按照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报告要求,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4.1.1 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Ⅱ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2 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Ⅲ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 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Ⅳ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 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公安消防部队有关规定,界定为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2 分级响应
4.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火灾或接报五级火警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依靠本省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应及时向国务院请求援助。
4.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火灾或接报四级火警时,省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建立与市州灭火救援指挥部和相关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火灾事故进展情况;按规定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分析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派出工作组或相关救援力量、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市州灭火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火灾或接报三级火警时,市州或县市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适时响应。
4.2.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火灾或接报二级火警时,县市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Ⅳ级响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二级火警,市州灭火救援指挥部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适时响应。
4.3 响应行动
4.3.1 先期处置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县市区或县市区以上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增援。
4.3.2 应急处置
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性质和火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
省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将全省划分为长沙、怀化、衡阳3个灭火救援作战区域,并根据区域、装备特点、道路交通和实际情况,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省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国务院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4 信息发布
省指挥部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灭火救援指挥部决定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 安置与补偿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工作,对于调集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后,可以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补偿。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消防机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要求负责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由启动相关级别应急响应的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部队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实行三级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省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公安网站和互联网站,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定期汇总火灾信息,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确保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 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各类消防救援装备建设,在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火场防护装备、先进训练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消防培训基地等搭建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平台。
6.4 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加强可视化调度指挥、数字化预案、生命探测、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公安消防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省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加强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公安消防总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