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应急指挥部
2.4 专家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行动
4.3应急处置
4.4信息发布
4.5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安置补偿
5.2分析评估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安全、有序、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旅行社组团在省外或境外发生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为主、就近处置,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等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旅发委主任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林业厅、省旅发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省统计局、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南保监局、省机场管理集团、省电力公司、南航湖南公司、广铁长沙办事处、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旅发委,由省旅发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旅游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解决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有关单位之间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2.2.2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督查、落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汇总、研判旅游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向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旅游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并提出对策;协助和指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落实对事发地的支持和帮助;承担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旅发委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发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参与旅游突发事件调查,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承担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省发改委 积极争取灾后重建项目资金;负责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价费投诉处理和物价稳定工作。
省民宗委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及民族事务、宗教等问题的政策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公安厅 负责组织公安系统承担旅游突发事件现场重要设施设备及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消防及救援工作;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省民政厅 负责组织旅游突发事件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应急救助。
省财政厅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及时提供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旅游景区(点)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后续治理。
省环保厅 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旅游突发事件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负责风景名胜区安全设施建设规划、紧急救援中心和游客服务中心建设规划,加强游览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应急救援和应急抢险工程等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综合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 负责汛情监测与发布,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以及旅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省林业厅 负责森林火灾、火险及野生动物病原体等监测预警,提供预警信息,协助做好林区旅游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省外事侨务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涉港澳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省台办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台协调联络工作,提供相关政策指导。
省工商局 负责维护旅游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市场秩序。
省质监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事故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安全监察和事故调查工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负责协助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旅游突发事件及应急救援有关情况。
省安监局 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参与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旅游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统计局 负责指导、协助旅游突发事件统计分析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负责协调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气象局 负责提供旅游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
省地震局 负责提供地震资料信息和地震现场监测。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工作。
湖南保监局 负责组织、督促、协调相关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和理赔工作。
省机场管理集团 负责组织协调航空安全事故中对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省电力公司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电力供应保障工作,协助处置由电力原因导致的旅游突发事件。
南航湖南分公司 负责组织协调本公司航空安全事故中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本公司航空运输保障工作。
广铁长沙办事处 负责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铁路运输,协助处置游客因乘座火车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武警湖南省总队 参与抢险救灾,协助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的社会秩序。
省公安消防总队 负责消防火灾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省旅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省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 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援组 负责查明旅游突发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治安警戒组 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安全保卫、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等工作,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医疗救护组 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 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应急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 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善后处理组 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2.4专家组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旅游应急专家组,提供决策咨询,必要时参与处置旅游突发事件。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监测与报告机制,节日实行日报制;实时监测重大突发事件和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信息,评估旅游突发事件风险,分析研判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
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交通安全、森林火灾、环境质量、恶劣气候等预警信息,及时通报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报请省旅游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旅游企事业单位根据预警信息采取相应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事态发展和预报信息的变更,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省旅游应急指挥部作出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决定,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3.3信息报告
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旅游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报告旅游突发事件或隐患。
3.3.1报告程序
发生或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标准,及时汇总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
3.3.2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已确定的人员伤亡数量,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因事件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旅游突发事件分为一般事件(Ⅳ级)、较大事件(Ⅲ级)、重大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四级。
4.1.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伤亡的。
(2)因50人以下旅游者滞留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
(3)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Ⅳ级响应的其他旅游突发事件。
4.1.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
(2)因50人以上、200人以下旅游者滞留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3)市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旅游突发事件。
4.1.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
(2)200名以上旅游者滞留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
(3)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旅游突发事件。
4.1.4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旅游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
(2)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旅游突发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响应行动
4.2.1 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2.2 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市州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向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并视情提出应急救援指导意见或协调派出救援专家。
4.2.3 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旅游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事发地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处置。
4.2.4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当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家层面救援指导并派出救援力量。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在国务院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旅游团队和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第一时间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迅速保护事发现场,并建立现场处置区域,抢救受伤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初步评估事件危害,探测并控制危险源,清理事发现场。
4.3.2当旅游突发事件呈扩大趋势,可能超出当前处置能力和范围时,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报上一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4.4信息发布
省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预案》规定做好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4.5响应结束
当险情排除,现场抢救活动结束,造成游客受到伤害和威胁的危险因素得到控制,游客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良好安置时,经现场指挥机构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安置补偿
事发地人民政府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分析评估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相关单位分析评估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包括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专家通讯录,并定期更新;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6.2装备保障
各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为参与应急救援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配备相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
6.3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救援需要,统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管理科普宣教等资金需求。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责任追究
对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者:主要指以旅行游览为目的,以团队或散客形式出行的人员。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旅发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