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公开情况
全国共发布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公示公开信息50643项,其中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公告1828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结果公示1678项,矿业权转让公示975项,新立矿业权受理公开804项,矿业权审批结果公开43319项,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2039项(包含探矿权1.7万个,采矿权4.9万个)。
(一)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
全国共公告探矿权出让信息564项,贵州、新疆、河北、江西等4省(区)发布的公告数量较多,占总数的82%;辽宁、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西藏、甘肃等10省(区、市)未发布探矿权出让公告。采矿权出让信息1264项,黑龙江、宁夏、贵州、湖南、甘肃等5省(区)发布的公告数量较多,占总数的42%;上海、天津未发布采矿权出让公告(附表1)。
发布的矿业权出让公告中,多数能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个工作日前发布,内容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
(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公示
全国共公示探矿权出让结果405项,贵州、新疆、江西等3省(区)发布的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72%;辽宁、上海、湖北、湖南、海南、重庆、云南、西藏、甘肃等9省(区、市)未发布探矿权出让结果公示。采矿权出让结果1273项,贵州、甘肃、黑龙江、宁夏、新疆等5省(区)发布的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43%;天津、上海、西藏未发布采矿权出让结果公示(附表1)。
发布的矿业权出让结果公示中,多数能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内容较为完整、格式较为规范。
(三)矿业权转让公示
全国共公示探矿权转让信息192项,内蒙古、河南、青海等3省(区)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34%;北京、天津、山西、上海、福建、广西、海南、云南等8省(区、市)未发布探矿权转让公示。采矿权转让信息783项,四川、贵州、黑龙江、湖南等4省公示数量较多,占总数的30%;北京、上海、海南未发布采矿权转让公示(附表1)。
(四)新立矿业权受理公开
全国共公开新立探矿权受理信息282项,其中申请在先233项、协议出让49项。新立采矿权受理信息522项,其中探矿权转采矿权233项、协议出让289项(附表1)。
(五)矿业权审批结果公开
全国共公开探矿权审批结果12631项,主要集中在内蒙古、新疆、江西、广西、云南等5省(区),占总数的48%。采矿权审批结果30688项,主要集中在四川、陕西、江西、内蒙古、云南等5省(区),占总数的36%。
(六)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公告
全国共有2040个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告了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占应公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总数的99.8%。公告的探矿权有17726个,采矿权有49714个。
二、需关注的问题
总体来看,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认真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信息公示公开工作,但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附表2)。主要有:
(一)公开内容不完整
一是出让公告内容缺失。主要缺少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风险提示等内容。其中,缺少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途径的,涉及江西、黑龙江、北京、吉林、广西、陕西等16个省(区、市),共计106个项目。有的还同时缺少竞买人的资质条件、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有的还同时缺少挂牌时间、挂牌地点、报名时间等内容。
二是出让结果公示内容缺失。主要缺少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公示期限等内容。其中,缺少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的,涉及贵州、重庆、甘肃、四川、湖南等20个省(区、市),共计273个项目。有的直接将成交确认书作为公示的主体内容,缺少多项公示内容。
(二)公开内容不规范
一是出让公告或结果公示内容不规范。主要涉及公开信息选错发布栏、项目名称不规范等问题。其中,公开信息选错发布栏的,主要涉及贵州、黑龙江、重庆、云南、新疆等9个省(区、市),共计47个项目。有的出让公告发布在出让结果公示栏,有的出让结果公示发布在出让公告栏。
二是竞买人的资质条件要求不规范。主要涉及黑龙江、江西、湖南、山西、陕西等19个省(区、市),共计189个项目。有的出让公告中,竞买人资质条件仍允许自然人参加。
(三)公开时间和平台不符合要求
一是未按要求的时间和平台发布出让公告。主要涉及湖北、新疆、贵州、内蒙古、湖南等22个省(区、市),共计259个项目。有的是在矿业权出让平台或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按时进行了公开,但未及时在部门户网站上公开;有的甚至是2013年、2016年出让的项目。
二是出让结果公示期少于10个工作日。主要涉及甘肃、新疆、江苏、广东等15个省(区、市),共计60个项目。有的公示期为10个自然日,有的为11个自然日。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手段。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不断提高认识,严格按照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等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主动公开、及时公开、规范公开,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增强公开实效,扩大社会监督,更好服务矿业权人。
(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一是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提前20个工作日发布,结果公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成交确认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且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是严格按规定的内容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确保公开信息的完整和准确,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三是严格按要求公告有效期内矿业权基本信息,要加快对过期矿业权的清理,按照规定将过期矿业权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共同提升全国矿业权数据库数据质量。
(二)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审批登记与信息公开的衔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收新立矿业权登记申请时,要与公示的成交结果信息进行核对,确保项目相关信息一致。在受理新立矿业权申请后,要及时公开矿业权受理信息。在完成矿业权审批登记工作后,要及时将审批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公告有效期内的矿业权基本信息,要与审批登记的矿业权信息一致。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充分利用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加强对公示公开信息的监测,对发现的异常项目,要及时进行核实;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通过加强在线监控和现场核实,进一步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