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国土资罚字〔2017〕第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宜章县城南乡鑫辉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彭绍坤
违法地点:宜章县玉溪镇西门村5组
案 由:宜章县城南乡鑫辉采石场越界开采
我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宜章县城南乡鑫辉采石场越界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该矿因为在采石场开采矿区内,有一宗当地村民的祖坟,村民经常以“动力龙脉、搞坏风水”为由闹事,该矿鉴于这种局面于2017年8月18日向玉溪镇安监站、宜章县安监局及我局申请道路变更设计,县安监局于2017年9月2日并进行了批复。经确认核实,该矿超出采矿许可范围修建道路是在申请变更设计后进行的,虽然该矿在界外修建道路时已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变更设计,但是未在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界外修建道路。检测结论:该矿在+300米、+285米、+257米、+238米水平各有一采矿工作面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285米水平有一部分在界外开采、+257米水平超深越界开采,越界开采1482.3立方米(3854.2吨),+238米水平超深越界开采133立方米(345.8吨),共越界开采约4200吨矿石。经过调查取证,+285米、+257米水平界外开采部分均是矿山改建修矿山公路需要,监测报告附有设计部门的图纸和安监部门的批示,鉴于上述原因,剔除在+285米,+257米水平因修建矿山道路开采的部分,该矿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擅自超出本矿区范围外+238米水平超深越界开采133立方米(345.8吨)建筑石料用灰岩。该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越界开采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采剥工程平面图、测量结论;3、现场照片。4、当事人申请扩界的报告。
我局已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向宜章县城南乡鑫辉采石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国土资罚告〔2017〕第2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国土资罚听〔2017〕第20号,
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宜章县城南乡鑫辉采石场处罚如下:
1、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 没收越界开采矿石违法所得348.5吨×20元/吨=697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处罚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到宜章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执行单位: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代码:0033501)宜章县长行村镇银行账号800103140311011.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或郴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