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363/2018-111962 | 统一登记号: | 发布日期: | ||
发布机构: | 拟制(执行)单位: | 失效日期: | 有效 | ||
文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关于印发《宜章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宜政办发〔2018〕1号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省市驻宜各单位:
宜章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6〕31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25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和方式,严格市场监管, 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政府要求,将省政府对省轻工盐业集团(省盐务管理局)在我县分支机构剥离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交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统筹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盐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加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工作力量,保证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盐政执法工作的延续性。
三、实施内容及分工
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统筹解决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事宜。
(一)职能调整。县经济和科学技术局为县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强化盐业管理。将省轻工盐业集团(省盐务管理局)在我县设立的分支机构宜章县盐业公司(县盐务管理局)剥离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盐政执法和监督职能交由宜章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承担。(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经科局)
(二)机构编制。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明确相应机构承担食盐监管和执法职能。根据工作需要,妥善解决盐业监管执法力量,从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现有空编中调剂划转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用于盐业监管执法工作。(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人员安置。盐业监管执法工作所需人员,优先从下放我县从事盐政执法的人员中进行考录(具体考录方式和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执行)。原县盐业公司(县盐务管理局)未被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机构录用的人员,按上级要求仍作为省轻工盐业集团在岗职工并由集团进行妥善安置。(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经费保障。按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17〕254号)要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职能未移交前,全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监督执法工作仍由县盐业公司(县盐务局)负责,并接受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现有盐业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完成后,统一考录合格的执法人员经费县财政局要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各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到位,做好无缝对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与监督执法责任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三、组织实施
县委编办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研究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根据全省统一部署,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部门会同县人社部门完成盐业监管执法工作所需人员考录的相关工作。改革完成后,县经科、财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管等部门要落实好改革所涉及的政策支持、经费保障、人员安排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任务,确保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机关。
县人大各办委,县政协各办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