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政发〔2018〕68号
杨梅山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杨梅山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员会、驻镇及镇属各单位、企业:
《杨梅山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杨梅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7日
杨梅山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宜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镇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镇区域、流域、行业污染源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201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杨梅山镇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市政入河排污口。
普查范围: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的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活动单位。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简称生活源锅炉),镇区域内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它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焚烧厂、高温蒸煮厂、化学消毒厂、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到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 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等道路移动机械。
(二) 普查内容
1、 工业污染源
(1) 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地址、规模(设计、实际)、工艺等;
(2) 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谁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 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 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 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 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和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种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换人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磷、总氮。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种类及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 城乡居民能源结构及其使用和消耗情况。
(3) 县城区、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包括排放位置、排水量和排放水质(分雨季和旱季)。
(4) 城镇和农村居民用水排水、生活垃圾产生和排放情况。
(5) 各类污染物包括: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和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包括设计处理能力和实际处理能力)、污水或废弃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 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市指导,县区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污染源普查坚持部门数据共享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原则,优化普查方法,提升普查效率。根据国务院普查办下达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结合国民经济统计、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信用登记、用水用电、行业普查和其他相关信息,核实、修正、补录和完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1、成立杨梅山镇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全镇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
2、配合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开展入户调查及普查复核工作,提高普查效率。
3、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以及群众性活动等多种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地进行污染源普查宣传,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动员启动(2017年底前完成)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2、清查建库(2018年2月28日前)根据省普查办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组织各相关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
3、开展培训(2018年3月31日前)组织参加各级普查员培训班。
(二)全面普查阶段
1、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2018年7月31日前)组织开展各排污单位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工作,要完成入户调查、核算、校对和初核。
2、数据质量控制(2018年9月30日前)各级普查机构要强化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控制分级负责责任制。
3、上报数据库(2018年12月31日前)合并、汇总各地上报的数据库,结合抽查和审核结果,完善数据库质量并按要求上报。
六、相关要求
(一)保质保量。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对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直至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落实责任。按照普查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依规处理;对虚报、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数据管理。各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技术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对外提供、发布普查数据需严格执行统计信息新闻发布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提供的内容、时间和范围,并事先报备上级普查机构审核。
普查数据不与其总量减排计划挂钩,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