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水平,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全县“空心村”整治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积极开展“空心村”整治,既可以有效缓解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经济发展用地指标不足问题,又可以有效解决农村宅基地使用中的不公平、不公正问题,进一步促进农村宅基地依法依规管理,提高整治村的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改善村容村貌,培育新型农民,构建和谐、文明、美丽新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大力推进“空心村”整治,盘活农村存量土地,积极引导农民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和低丘缓坡地建房,尽量不占用耕地建房。
(二)整治标准。经过整治的村要达到以下标准:一是村庄规划得到实施,村庄规模不盲目外延,杜绝建新不退老宅和私占、乱占宅基地的现象;二是村内空闲地得到充分有效利用,村容村貌得到明显改观,村庄道路、供水、排水、绿化、亮化、环卫等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居住环境明显改善,文明程度明显提高;三是建立公开公正的群众监督机制,杜绝乱批乱划宅基地现象;四是新农村建设步伐加快,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
(三)整治模式。各乡镇在“空心村”整治中,要结合乡镇实际,因地制宜,可采取以下几种整治模式:
1.村庄合并。零散村庄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腾出原村址复垦为耕地。
2.原址新建。“空心村”整治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在原址上实施村庄规划。在经济发展较快、农民较富裕的村庄,围绕新农村建设进行“空心村”整治。依法依规严格控制每户宅基地面积,优化住房结构,鼓励向“空心村”内部空间发展;结合实际,合理利用村内闲置土地,填实“空心村”。通过拆除闲置无人居住的旧宅以及影响规划实施的房屋、茅厕、猪圈等,打通主干道路,完善村内基础设施,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土地,使村庄用地趋于合理,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3.整体搬迁。腾出原宅基地复耕,根据村庄规划,建设新村,但村庄新选位置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
(四)整治要求。一是村内空闲地一律收归集体,由村集体统一调整使用。二是依法收回多余宅基地。下列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新批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三是对房屋无产权且无价值、有产权且无利用、有产权且在居住但影响规划等情形进行分类施策,妥善处置。违反规划占用村内公共场所的临时建筑物(如厕所、猪圈、小卖部等)一律拆除;堆放的垃圾、柴草、建筑材料一律清除;人员长期在外,家里宅基地上有房产,在不影响村庄规划和村容村貌的,可以保留一处宅基地;没有房产或虽有房产但破烂不堪,影响村容村貌的,可采取协议拆迁,承诺回乡定居时再批划宅基地等方式处理。
三、工作任务
(一)精心选点。各乡镇要对辖区范围内的村庄用地闲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选取1个经济基础较好、村级班子强、群众有要求且总户数在50户以上(户数达不到的可以选择2-3个村组合并计算),需拆旧面积占总区域面积30%以上的村作为“空心村”整治试点(实际完成拆旧面积比例高于30%的,酌情奖励)。同时,分析村庄建设用地整理条件、潜力和可行性,确定村庄整治模式。
(二)签好协议。要紧紧围绕“集约用地、规划建房、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凡申请审批宅基地的农户,必须与所在乡镇签订建新拆旧协议,并将老宅基地退还村组集体,由村组集体统一安排使用;除合理分家析产外,不得采取隐瞒、变通、买卖等欺骗手段回避老屋拆除,拒退旧宅基地;坚决防止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现象。所有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农户必须安排在划定的规划区内建房。严禁农村集体宅基地非法买卖。
(三)全面清理。各乡镇政府要组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时摸清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现有老屋、空闲宅基地的面积、数量、位置、使用权人等基本状况,汇总成册,分门别类提出清理意见,为宅基地收归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创造有利条件。对“一户一宅”以外,多出的宅基地收归集体,由村集体统一调整分配。列入“空心村”整治的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乡镇协调县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并联合执法,加大宅基地清理力度,确保“空心村”整治顺利实施。
(四)统一整治。农村集体宅基地“四统一”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有效行使集体土地使用权,把村内宅基地、空闲地收归集体统一规划、统一拆旧、统一管理、统一整合的治理模式。
四、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稳步推进。根据试点村的状况,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坚持建新房拆旧房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空心村”整治方案,整治措施要符合本村实际。方案要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通过“空心村”整治复垦出的耕地,可保持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变,也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调整使用或进行承包。复垦出来的耕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申请指标确认后申请易地转让。
(二)明确要求,统筹实施。按照村庄规划和整治方案要求,各村及时召开拆除户动员会,明确拆除时间和要求。各乡镇政府及各村民委员会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拆除户的工作,劝其主动自行拆除。对应交回旧宅的,要明确交回时间。党员、干部有拆除任务的,要带头自行拆除。对应拆未拆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对自愿拆除原有房屋,将空闲宅基地交还村集体或自愿放弃老宅基地而不再安排新宅基地的农户,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受损情况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协商确定,乡镇帮助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对在整治中所有被拆除腾出的空地全部收归村委会统一管理,统一审批和监管,切实防止违规建房;也可安排部分空地由村集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拍和有偿使用的原则进行集体拍卖,拍卖后的资金主要用于改造村内道路、排水沟以及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拆除户的房屋和土地补偿。
(三)加强指导,检查验收。“空心村”整治工作完成后,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办法和验收标准另行制定)。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整治。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空心村”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环保、民政、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技、公安、信访、文广新、扶贫、县统筹办、爱卫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空心村”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空心村”整治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采取有效措施,迅速部署落实。
(二)强化规划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农村审批宅基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行有闲置旧宅不批准新宅的办法,有效遏制弃旧宅建新宅、一户多宅等现象,防止形成新的“空心村”。县国土部门在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为村庄的发展留足空间。县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根据“一户一宅”规定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各乡镇要切实履行职责,严肃查处违反村庄规划乱搭乱建、少批多建、批东建西、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对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
(三)强化协调配合。“空心村”整治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县国土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指导工作;县住建部门要指导和帮助乡村抓好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县财政、发改、交通运输、民政、扶贫、爱卫办等部门要提供相应的政策、项目及资金支持;县信访部门要认真抓好有关“空心村”整治的来信、来访工作;县公安部门对干扰、破坏“空心村”整治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把有关政策宣传好、解释好,并注重挖掘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空心村”整治工作。要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进村入户等方式,将治理“空心村”的政策和计划、目标任务等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同时,完整收集好治理工作阶段性的影像、文字宣传材料。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贴近群众,做实做细思想工作,引导群众克服思想认识误区,破除陈规陋习,不断提高群众参与“空心村”整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全面建设美丽乡村做出新的贡献。
(五)强化考核奖惩。要建立“村为主体、乡镇负责、政策扶持、严格考核”的工作机制,把“空心村”整治工作列入乡镇和部门的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分解任务,落实责任,严格奖惩,推动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完善考核体系,强化考核工作,推动“空心村”整治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