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特发布以下命令:
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为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全县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县境内除城乡居民生活区以外的区域全部为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期间,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烧田土埂、稻草、秸杆、草皮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禁止燃放“孔明灯”;禁止吸烟、乱丢烟蒂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禁止烧火取暖、烧火驱蜂驱兽、烧木炭;禁止点香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禁止违规炼山等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凡有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处理;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形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章县森林火情举报电话:0735-3756427、3724110。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