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林忠,男,汉族,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宜章县玉溪镇长冲村5组。身份证号:431022198011110017。
申请人:杨扩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6日出生,住玉溪镇清水村4组。身份证号:432824197411265475。
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国宏,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林忠、杨扩军不服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2016年9月27日,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杨扩军、王林忠于2015年7月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玉溪镇清水村委会4组的集体土地建厂棚,厂棚占地面积为4526.09平方米。经确认,该宗地地类为水田,该厂棚有318平方米符合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面积4208.09平方米不符合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杨扩军、王林忠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18平方米。3、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208.09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4、并处违法用地面积4526.09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万零伍佰贰拾贰圆整(¥90522元)。
申请人称:2015年5月,申请人与玉溪镇清水村4组达成协议,在该组位于107国道旁一块17亩的空地上修建临时厂棚,该地已被渣土填平,是一块荒地,并无违法占用耕地的故意,且愿意配合国土部门的工作,自愿撤除相关违法建筑,如再接受罚款,则处罚过重,有违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6年9月27日制作的,但是送给申请人的实际时间是2017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对于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存在瑕疵。申请人提供下列证据证实上述事实:1.2015年5月3日,申请人建厂棚之前对该地块的拍照的照片4张,该证据拟证明承包用地之前该地块的性质为已被渣土填平的荒地,并非被申请人所说的水田;2.申请人杨扩军与办案人员邓建春的通话录音记录,该证据拟证明申请人实际接收到处罚决定书是在2017年6月23日,并进一步证实被申请人送达执法文书存在程序瑕疵;3.两个申请人与宜章县城关镇(现属玉溪镇)清水村第四村民小组共同签订的《租地合同》,该证据拟证实该地块的用地的来源。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和程序合法。国土资源局依据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主体及执法程序均合法。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3日巡查发现两位申请人共同在G107国道玉溪镇清水村4组路段的集体土地上正在新建钢结构厂棚,被申请人当即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宜国土资(2016)12号,2016年7月15日,在再次巡查中,申请人又在组织施工搭建厂棚,被申请人再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宜国土资(2016)28号,申请人不听劝阻,该行为已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8日对申请人非法占地建厂棚的行为立案查处,于2016年9月22日依法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宜国土资罚告[2016]第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宜国土资罚听[2016]16号,并向两个申请人之一杨扩军送达了上述文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2016年9月27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并于当日送达了申请人之一杨扩军。3.《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以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中第2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4项处罚决定 ,适用法律条款正确、处罚适当,请宜章县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了下列证据以证实上述事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违法线索登记表;3.杨扩军询问笔录;4.立案审批表;5.测量图、现状图、规划图;6.证明;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查情况报告;8.违法建筑相片;9.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违法案件审理记录;11.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2.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5.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16.王林忠询问笔录;17.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案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签收单。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拟证明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下列案件事实:位于中国石油远大加油站对面G107国道线宜章县城至郴州方向右侧一块土地系清水村四组集体土地,该地块原属性为水田。2011年该土地被毁坏,形成一个大约十亩的空坪,该土地事实上已无法耕种,之后一直处于荒废状态。该村民小组为合理利用此地,于2015年5月5日与申请人王林忠、杨扩军二人共同签订了《租地合同》,约定两申请人使用期限为16年。两申请人承租该土地后,未经审批,擅自兴建临时性厂棚,占地面积为4526.09平方米,该厂棚有318平方米符合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余面积4208.09平方米不符合玉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双方对非法占用土地4526.09平方米的违法事实没有争议。本府对该处罚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经审查认为:一、关于程序问题。1.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4、7五组证据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所立案调查的对象只有申请人杨扩军一人,未对申请人王林忠进行立案调查;2.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都没有申请人王林忠的任何签名,无法证实送达给了王林忠。综上两点,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王林忠的行政处罚并未立案,处罚决定书亦未送达,该处罚决定依法不能成立,程序违法。二、关于罚款数额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区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罚款,对申请人违法用地面积4526.09平方米均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处罚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府决定:
1、 撤销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宜国土罚字〔2016〕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
2、 责令被申请人宜章县国土资源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1、未供先用地的,超过批准范围占地面积5%以下的,或已通过用地预审、并已组卷报批但未批先用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对非法占用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2、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应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4、骗取批准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5、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处以基本农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