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茂江 ,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住宜章县玉溪镇玉溪街1号。身份证号:432824197507260011。系宜章县梅田镇人民政府干部。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俊雄,宜章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彭水堂,男,宜章县梅田镇人民政府职工。
申请人不服宜章县公安局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2017年5月12日上午10时许,申请人在申诉维权“4.18”中共梅田镇党委违法查走读一事中,梅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彭水堂(本案中的第三人)在梅田镇政府“两学一做”工作微信群发威胁图片叫“一挂解千愁”,并公开威胁、谩骂申请人说:“我要埋了你,你个猛仔,背后捅刀子,你在哪里?我来找你,你不告诉我你在哪里,我就在梅田镇政府办公楼前等你来”。申请人随即向梅田镇派出所报案。在此之前,申请人与2017年5月7日向宜章县委、纪委递交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宜章县公安局2017年6月5日答复:你因向上级党委部门申诉维权而受到举报人威胁等不法侵害,你可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有关部门进行报告。2017年6月26日,宜章县公安局下达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决定事实不清,处置不当,理由不成立,理由有:1、事实不清。申请人报案后,不管被申请人调查结论如何,申请人报案的事实是否成立,彭水堂的陈述是否与事实一致,彭水堂是否认识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保证不再继续为之,即改正自己错误的决心,也就是有悔改之意,否则就没有换得法律免惩和申请人的宽恕。2、处置不当。威胁是犯罪行为,只要实施了威胁行为,违法行为就已经产生,有违法行为就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3、理由不成立。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必须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违法人员的违法行为首先要向违法人员指出他的错误所在。处罚形式有多种,如批评、警告、训诫、道歉、不能继续再犯,就是不罚款、拘留也要有处罚结论。本案中彭水堂身为国家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也可以建议彭水堂所在党组织和行政单位给予党政纪律处罚和处理。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依法依纪维权的路上,受到彭水堂的严重威胁、谩骂,严重威胁到申请人的人身权利,严重损毁了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其行为严重触犯了党纪国法:湘组发〔2013〕10号文件、《郴州市群众工作纪律和作风问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纪法规。被申请人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乱作为,纵容包庇违法人员。为此,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二、依法依规追责滥用职权乱下决定书的责任人。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控告被他人威胁人身安全案中,违法事实不存在。2017年5月12日10时许,申请人因工作原因与其单位(宜章县梅田镇政府)同事彭水堂(本案中的第三人)在工作微信群里发生争执。申请人遂觉得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到公安机关报案请求查处。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证实:2017年5月5日晚9时许,申请人因旷工被处罚一事在梅田镇政府工作微信群里发送信息。彭水堂看到申请人在微信群内所发的信息后,在微信群里以文字的方式询问申请人怎么回事?申请人回复其因旷工被处罚而心情烦闷。彭水堂多次做申请人的劝导工作,申请人仍继续在微信群内刷屏,彭水堂遂发送一条内容为“兄弟,我先不聊了我在开车,教你一个好办法”的文字信息,并配送一张内容为“一挂解千愁”的图片。申请人觉得彭水堂是在羞辱他,遂与彭水堂在微信工作群里争论。事后,彭水堂得知自己去年在“雁过拔毛”专项整治时被有关部门处罚是因为申请人在网上发帖所致。彭水堂遂在微信群内语音询问申请人在何处,想要与申请人当面讨要说法,争执过程中双方语气都比较过火,申请人因彭水堂那句“你不说清楚我要埋了你”向公安报案。
申请人被他人威胁人身安全案,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根据申请人的供述,证人谢明的证言,彭水堂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申请人与彭水堂的关系,联系双方的案件情节,彭水堂对申请人说的“不讲清楚我要埋了你”的话纯属争执中的气话,不足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没有违法事实,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谢明的证言、彭水堂的陈述和申辩、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被他人威胁人身安全案,经调查没有发现违法事实,被申请人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彭水堂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本府查明:申请人与彭水堂(本案中的第三人)系同事关系,2017年4月18日晚上,梅田镇政府准备召开驻村干部换届会,在工作微信群发布短信,要求全镇干部在5分钟之内到办公室签到,后发现有24名人员未按时到场,梅田镇政府于次日对未到场参会又不能说明理由的19名干部人员下发《中共梅田镇委员会关于给予廖加峰等19名干部职工通报批评处理的问责决定书》。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于2017年5月5日晚9时许,在梅田镇政府工作微信群里发送被处罚一事的信息。彭水堂看到申请人在微信群内发送的信息后,在微信群里以文字的方式询问申请人怎么回事?申请人回复其因旷工被处罚而心情烦闷。彭水堂多次做申请人的劝导工作,申请人仍继续在微信群内刷屏,彭水堂遂发送一条内容为“兄弟,我先不聊了我在开车,教你一个好办法”的文字信息,并配送一张内容为“一挂解千愁”的图片。申请人觉得彭水堂是在羞辱他,遂与彭水堂在微信工作群里争论。几日后,彭水堂得知自己去年在“雁过拔毛”专项整治时被有关部门处罚是因申请人在网上发帖所致。彭水堂遂在微信群内语音询问申请人在何处,想要与申请人当面讨要说法,争执过程中双方语气都比较过火,申请人因彭水堂那句“你不说清楚我要埋了你”向公安报案。2017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没有发现违法事实,决定终止案件调查。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经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考虑到申请人与彭水堂系同事关系,结合双方在微信群内争执的过程,彭水堂对申请人说的“不讲清楚我要埋了你”的话纯属争执中的气话,不足以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被申请人根据规定,经过调查,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认定事该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申请人第二个复议请求追究滥用职权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府不予审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宜公<梅>行终止决〔2017〕第00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宜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