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生环委办[2018]21号
宜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章县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宜章县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已经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章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宜章县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2018年工作方案》要求,为扎实推进全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打好2018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一)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1、全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到2018年底,城区PM2.5年平均浓度较2017年的32ug/m3下降到31ug/m3以下;PM10年均浓度较2017年的52ug/m3下降到51ug/m3以下;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率在2017年(93.2%)的基础上提高0.6个百分点,达到93.7%以上。
2、特护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在2018年特护期(重点是1月、2月、11月、12月)期间,特护期PM2.5平均浓度较2017年同期平均浓度(47ug/m3)下降到46ug/m3以下;特护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7年同期平均浓度(71ug/m3)下降到70 ug/m3以下;特护期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83.5%以上。
3、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全县大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较2017年分别下降3%以上。
(二)水污染防治方面
2018年,全县纳入《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7.4%,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全面完成2018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的削减目标,完成国家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地下水考核点位的水质保持稳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
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23万亩,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4.26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10.0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18年底,完成省里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种植结构调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全面完成农用地调查工作;全面启动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治理工作,实施综合性治理措施,分阶段、分区域、按类别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拉条挂帐,坚决抓好中央交办问题整改
建立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常态化工作机制,按照整改方案要求持续抓好督察整改工作,加强督查督办,2018年5月17日前按时序完成整改任务并向省、市报告完成情况。对后续需年底完成的整改任务,一抓到底,全面实现整改目标。开展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特别是重复交办的信访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举一反三,杜绝问题反弹。
同时,抓好中办督查和国家审计指出的其他突出环境问题整改,高标准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二)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宜章县被列为全市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要以特护期为重点时段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深入推进工业源污染防治,强化移动源污染管控,深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推进“散乱污”涉气企业整治工作。“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我县整治“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加工、化工、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2018年6月底前,要开展拉网式排查,列出整治企业清单,本着“关闭淘汰一批、限期治理一批、搬迁入园一批”的原则,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已明确列入淘汰类的“散乱污”企业,一律于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食药工质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完成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2018年6月底前制定城市规划区内建材、钢铁、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改造治理工作方案。对易产生无组织排放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燃料的储存、运输应当采取密闭方式;对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抑尘设施。封闭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收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2018年12月底前,城市规划区的企业全面达标。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动水泥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康达(湖南)水泥有限公司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4000吨/日达到特别排放限制标准;推进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试点工厂化生产建设。对白石渡筑英特种水泥厂无组织排放污染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
4、进一步加强烧制砖瓦行业综合整治。对烧结砖瓦行业要采取“关闭淘汰一批,升级治理一批”措施。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对符合政策、予以保留的烧制砖瓦厂要使用低硫分的燃料,并全面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达到颗粒物(毫克/立方米)限值20mg/m3(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原料、燃料要密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降尘等措施;逐步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见附件 )。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安监局及各乡镇。)
5、推进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工业园区编制大气污染防控体系建设方案,加快推进园区内淘汰取缔燃煤小锅炉、逐步实施集中供热、清洁能源替代;园区道路硬化改造,加大特护期的冲洗频次等;逐步建立覆盖园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加强监管园区企业排放的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牵头单位:县经开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及相关乡镇)
6、强化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在2018 年底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所有大气环保治理设施分别安装智能电表,依据用电量来监控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对用电量明显偏低的,作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7、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严格限制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推进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及各乡镇)
8、全面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8年对交通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工程机械制造和家具制造行业实行油性漆改水性漆,减少VOCs产生量。强化末端治理,根据湖南省颁布实施的《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和家具制造行业VOCs综合治理。推进沥青搅拌站VOCs综合治理,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沥青搅拌站,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沥青搅拌站在2018年底前全部关闭;完成沥青搅拌站烟气治理设施建设。2018年,全县完成4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见附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食药工质局及各乡镇)
9、提高燃油品质,加强油气回收治理。全县范围内全面供应国Ⅴ标准普通柴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需使用车用柴油。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部门协调,大力开展联合监管与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2018年6月底前,全县范围内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燃油。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交通局。)
10、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要进一步划定和扩大重型柴油车、黑烟车等高排放车辆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和老旧车,2018年9月30日前淘汰全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共交通高排放车辆,推进公交车“油改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柴油货车专项整治行动,城市主干道实施柴油货车限行。做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加大柴油货车尾气排放监督抽测频次,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对重型柴油车全面推广实施安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禁止未安装颗粒物后处理装置的重型柴油车在城市建成区内行驶。严格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建立新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查验制度,新登记注册的柴油货车务必进行环保关键配置查验。进一步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对环保检验不达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环检单位未达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的,不得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业务;严肃查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及各乡镇)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和船舶排放调查,建立管理台帐。适时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严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监管,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计划报备制度,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排放不达标机械和不达标燃油。逐步淘汰高排放、服务年限超过15年的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环保治理,推进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县交通局及各乡镇)
12、优化城市交通管理。鼓励绿色出行,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鼓励新能源汽车和共享汽车推广使用。加强城区重型货车交通管控,减少重型载货车辆穿行主城区,在特护期实施京珠高速重型载货车分流。2018年9月底前,出台大气特护期和重污染天气下的重型柴油车、高排放车辆的禁限行方案。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
13、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比重。优化全县能源结构,2018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60%以内。2018年6月底前,对城区范围内的经营性小煤炉一律淘汰,禁止散煤生产、销售和使用。2018年10月底前,淘汰完成剩余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对于天然气管道无法覆盖的燃煤锅炉,可改烧生物质成型颗粒,但必须配套高效除尘器;禁燃区内生物质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燃气锅炉标准。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及各乡镇)
14、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整治。(1)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防控措施。城区内的施工工地(重点是市政工程、建筑工地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地)按照绿色建筑施工要求,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明确建设单位须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须制定具体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信息,接收社会监督。推进县城区主要施工工地安装监控监测设施,并建立扬尘控制工作台账,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2)鼓励发展装配式绿色建筑。(3)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到2018年底,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4)严格规范渣土车辆夜间运输管理,实施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城区内使用的渣土运输车辆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实现动态跟踪监管。(5)加大执法力度,对工地扬尘污染和渣土运输撒漏污染等行为“零容忍”,严查严管建筑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问题,对车轮带泥、车身不洁、沿途撒漏、乱倾乱倒等造成路面及扬尘污染的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15、严格控制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全面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全面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现2018年底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推动出台生物质利用财政支持政策。强化乡镇政府秸秆、垃圾禁烧主体责任,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各地要明确乡镇党政“一把手”为辖区内秸秆、垃圾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在秋收阶段和特护期内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各乡镇)
16、积极推进生活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加强露天烧烤的规范和整治,推广使用有油烟净化设施的炉灶,禁止露天烧烤直排,要新建一条绿色无烟餐饮示范街。积极推广家用高效净化型吸油烟机。推进建筑装饰行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装饰材料,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城区内完成逐步推进规模以上餐饮企业(灶头数≥4)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完善油烟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和监管制度,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施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露天烧烤和餐饮油烟排放实施常态化管理,开展昼夜巡查,并向背街小巷延伸,确保油烟净化装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食药工质局、玉溪镇)
17、严格控制烟花鞭炮燃放。要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按照市政府要求,10月底前出台我县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并严格实施。如特殊重大活动确需燃放的,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且须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内燃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对禁限工作的认识,推动全社会移风易俗,逐步形成绿色、和谐、安全的生活新常态。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玉溪镇)
18、大力推进增绿造林。以减尘、滞尘为导向,大力开展造林、种草等绿化行动,大幅增加林草覆盖率;重点减少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表,抓好城市道路绿化、小区绿化、公园绿化和城市风景林建设。保护好重点区域“城市绿心”,充分发挥“城市绿肺”的作用。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林业局)
19、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完善重点区域大气环境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明确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和责任主体,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0、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及时发布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具体实施方案、减排措施。科学制定重点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分类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中需要停产、限产的企业清单,推动重点应急减排措施的组织响应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督促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案”的要求,将各项应急减排措施细化至各产污环节,明确操作流程。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气象局、县经科局、县住建局)
21、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基础工作。一是编制大气污染源清单。为构建大气环境质量科学管理的决策实施体系和技术支撑能力,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在2018年8月底,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并实现每年动态更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决策的科学化、定量化。推动开展PM2.5和臭氧来源解析,提高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精细化水平。二是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根据《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2018年10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大气环境质量达标的时间表、路线图、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向社会公布。三是推动县级城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动我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确定高污染燃料类型,加强高污燃料管控。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22、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排放标准、专项方案的制定完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燃煤总量控制、企业错峰生产、施工扬尘管控、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餐饮油烟管控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等专项工作方案。
(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分别牵头)
23、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财政要将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推动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和网格化监测微型站建设,提升区域大气污染成因与来源解析能力。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大气污染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逐步推进工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大力提升工业污染源VOCs监测能力和水平。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三)深入推进,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24、统筹谋划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以“可计量、可督办、可考核、可问责”为基本原则,出台《宜章县 “碧水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宜章县水污染防治 2018 年度实施方案》,落实《郴州市东江湖流域生态补偿及水环境保护考核暂行办法》等。持续推进湘江流域保护与治理“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实施河长制,落实责任考核制度。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相关县直部门及乡镇)
25、强力推进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督促完善白石渡氟化学工业集聚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立水环境管理档案,实现“一园一档”。强化环境监管,确保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管网建设不配套的,应限期完成整改。
(牵头单位:县经开区。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白石渡镇)
26、强化监督重点工业行业整治。认真推动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整治,督促湖南天沅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整治任务。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散乱污”企业整治力度。强化东江湖水质保护,持续推进瑶岗仙矿区、赤石矿区、金子坪矿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加快环保治理项目推进和设施运行,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认真落实《湖南省推进水污染重点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方案》,推动企业按期完成改造任务。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2018年,加大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力度,并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科局)
27、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持续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将提高处理能力作为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的重点,到2018年底前,全县建制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5%。国家和省小城镇建设试点示范(主要包括全国重点镇、中国特色小镇、国家建制镇试点示范、美丽宜居小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和省新型城镇化试点镇、美丽乡镇)、全国农村污水治理示范县,到2018年底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28、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
29、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禁养区管理,禁养区内禁止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快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全面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2018年底前,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5%以上。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全面规范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域的养殖行为,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大力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发展。
(牵头单位: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及各乡镇)
3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完成省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继续推进湘江流域跨流域的典型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种植、水肥一体化、有机肥替代等技术,减少化肥施用量,化肥总量较上年减少1%;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农药施用量较上年减少4%。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及各乡镇)
3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提高农村生态文明建设水平。2018 年底,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32、治理船舶污染。加强僵尸船整治和相关船舶污染。
(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及相关乡镇)
33、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染治理设施监管。加强全县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34、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一是基本完成1000 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二是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从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保护区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三是排查整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按照《湖南省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黄岑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任务。四是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8年起市政供水安全状况由县政府按国家要求每季度进行公开。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卫计局、到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电力公司、黄岑水库管理所及相关乡镇)
35、强化东江湖生态保护。强力推进东江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东江湖生态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县环保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及相关乡镇配合)
36、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要加强已经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的日常监管,禁止河面有大面积漂浮物、河岸堆放垃圾和淤泥、新增排污口,保障建成区已经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问题不再反弹。完善宜章大道、长冲工业园等东城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2018年县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平均达到80%。
(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城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
37、防治地下水污染。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城管局、县商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8、加快加油站地下油罐的双层罐更新或完成防渗池设置。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相关企业要编制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治改造工作方案,明确完成时限,优先完成建站15年以上和周围存在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的防渗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
39、促进水资源节约。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鼓励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农业节水,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目标任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发布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按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要求,把重点用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实施严格监管。将再生水、雨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并提出目标要求。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
40、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 号),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4 号),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到住建局、县农业局及各乡镇)
41、开展重要水源地达标建设。按照2017年编制并批准实施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或规划,继续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全县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年度达标评估分数在 90 分及以上的水源地个数比例不得低于 2017年。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
42、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工业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定期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结果。每月发布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牵头单位:县政府应急办。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黄岑水库管理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相关乡镇)
(上述水污染防治任务清单见附件,黑臭水体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列入“夏季攻势”清单,不在此重复。)
(四)久久为功,坚决推进净土保卫战
43、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湖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全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利用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完成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配合全市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任务。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等及各乡镇)
44、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调查。以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为重点,包括各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等,开展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状况详查,查明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现状。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及各乡镇)
45、加快推进污染地块详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开展疑似污染地块详查工作,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并逐步实施,保障农产品质量、人居环境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总体方案,2018年10月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资料收集及风险筛查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初步采样调查、风险分级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经科局及各乡镇)
46、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锰、锑等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18年底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47、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按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
48、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2018年底前,完成产粮(油)大县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见附件),此项工作纳入2018年度省级农业和环保重点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督促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49、加强环境督查。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
50、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
51、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筛选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及模式,对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化学阻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
52、继续实施重金属超标稻谷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理。开展收粮质量监测,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稻谷逐步推行先检验后收购,对食品安全指标未达标粮食实行分类贮存、专用处理。
(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
53、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推进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按全省统一部署,制定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休耕、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县林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54、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明确责任主体,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解锰、电镀、制革、石油加工、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保、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及各乡镇)
55、建立污染地块名录,明确管理措施。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对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以及发现污染扩散的地块明确相对应管理措施。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
56、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监管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负责)
57、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及有关乡镇)
58、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59、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
(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兽医水产局)
60、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动态更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2018年起,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对现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第三方公司的监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61、分类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总目标,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区风险防控和区域综合治理工作。以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为目标,突出强化监管,持续推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遗留污染治理,加强环境风险隐患控制,削减重金属排放总量,基本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实现重金属污染状况明显好转。
(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等及乡镇负责)
62、加强重点流域污染综合整治,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设置重金属常规监测断面,全面监测重点区域中重金属污染状况。以武水河、渔溪河、杨家河、策水河超标等重点问题为导向,以根本解决或阶段性解决问题为目标,查找问题源头,逐一摸清超标原因,完善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水利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
63、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力度。落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将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纳入环保督查内容,切实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大涉重企业治污与清洁生产改造力度,强化园区集中治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与偷排漏排,规范企业无组织排放与物料、固体废物堆场堆存,稳步推进重金属减排工作。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武水河、渔溪河、杨家河、策水河流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相关企业按照《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2018年底前,建立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名单,落实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安监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
64、强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源管控。全面开展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铬渣、砷渣以及废水、废气处理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完成危险废物超期贮存整改等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经科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及各乡镇)
65、控制农业污染。全面贯彻落实“一控两减三基本”行动(控制农业用水,减少农药化肥用量,基本处置禽畜粪污、农作物秸杆和农业残膜)。实行节水、控肥、控药,加大配方肥、有机肥、缓控释肥料、土壤调理剂、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等推广应用,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与推广应用,在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肥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全县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83%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提高到37.8%,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及各乡镇)
6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设施改造。到2018年底,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45%以上,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95%以上。
(牵头单位:县畜牧兽医水产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局等及各乡镇)
67、推进生活污染防治。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严格监督分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继续开展农村生活垃圾5年专项治理,按计划完成2018年工作任务。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县城管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经科局、县财政局及各乡镇)
68、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按全省统一部署,重点在耕地重金属中轻度污染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69、加强工程监督。定期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建立成效评估制度,县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地区有关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2018年,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厅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
70、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与验收。按照《湖南省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管理规程》要求,对2016年以前所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和2016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开展专项督查(见附件),建立督办清单,明确验收时限,制定奖惩机制。加快推进2017年支持的土壤污染治理项目和纳入2018年项目库A类项目建设,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制度,加强修复后地块后期利用管理。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相关乡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领导,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强化工作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根据本年度方案的要求,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环境质量目标,明确重点工作任务和整治项目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县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本部门污染防治年度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密切协调配合,协同推进全县污染防治工作;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重点任务台账管理,每月5日前,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实施进展情况。
(二)加大配套支持。深入推进生态补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绿色信贷等政策措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切实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要加大投入,安排专项治理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重点支持列入年度工作方案中的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拓宽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污染成因分析,提出有效的治理对策;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加强实用治理技术与工艺研究。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环保局每月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公布,对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社会公布。县生态委员会按照《湖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对各部门的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对未完成质量改善基本目标、履职缺位、工作不力、重点任务滞后的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
(四)主动接受监督。县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接受人大监督。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开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及预警预报信息,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实践能力。畅通信息渠道,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环保公益组织就重大环境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12369”热线举报电话,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附件:1.市生态委下达2018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
2. 市生态委下达2018年水污染防治年度治理任务
3. 市生态委下达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年度治理任务
4. 市生态委下达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治理任务